有的投标人,明明知道自己并不满足某项目需求,但是又想搏一下,采购文件要求什么材料,就想办法提供什么材料。如果中标后被发现所投产品型号与参数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会被认定为虚假材料吗?
投标说,说一说投标的那些事!
某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使用的处理器主频,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主频,因此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可能性。
当地财政部门经调查,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型号产品及参数均真实存在,并非杜撰或凭空捏造,所以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
投标材料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虚假材料?在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多部法律法规都提到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并没有对虚假材料的范围给予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列明了弄虚作假的几种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是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是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是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是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这几种情形,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认定虚假材料的参考。如果评审阶段发现供应商投标(响应)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调查认定并予以处罚。
实践中,虚假材料的认定,通常由财政部门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等方面来认定: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或者许诺无法满足的产品性能,也就是虚假响应。